北京自动化学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学会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推动学会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管理、转化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会科技成果的管理。科技成果是学会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等利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成果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一)技术开发。指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提供的服务。

(二)技术服务。指作为技术拥有者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技术咨询。指作为咨询方根据委托方对某一技术课题的要求,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方提供技术选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技术许可。指技术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期限内,向受许可方提供所必需的技术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

(五)技术转让。指对可供转化的技术作价提供他人实施,包括技术申请权或所有权转让。

(六)技术入股。指以技术作价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作价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转移形式。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体制。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委员会”,负责学会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学会发挥宣传、推介、指导实施的公益性作用。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八条 发挥学会专业优势,组建一支规模适度、能经常参与、在学科或产业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专家队伍。

 第九条 逐步建立面向市场的专利管理与运营机制,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全价值链的高附加值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产业趋势研究、专利导航与高质量申请和企业孵化等服务,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平台的资本运作优势,为学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条 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支持学会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成果完成人过错造成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